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 1.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應按月於次月十日前檢附檢定月報表,向度量衡專責機關依檢定數量繳納檢定費。
- 2.前項月報表應記載各度量衡器器號及其相對應之合格印證號碼;其格式,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