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許可自行檢定之度量衡業,於許可自行檢定期間,其測試實驗室新任實驗室主管或檢定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