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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於申請憑證前,應先至憑證中心平台註冊帳號,使用該帳號登入平台後,以電子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憑證中心申請憑證: 一、憑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發電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查驗機構出具之發電設備查報告。 五、其他經憑證中心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第四款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以核發日期於申請憑證之日前一年內者為限。
  3. 轉供之發電設備符合一定裝置容量範圍且申請人符合一定條件者,得先行檢附經查驗機構核可之自行評估報告提出申請,並應依規定期限向憑證中心補提第一項第四款之發電設備查核報告。期未提出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提出且經憑證中心審查符合之日止,停止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4. 前項所稱一定裝置容量範圍、一定條件、自行評估報告之方式及補提報告之期限,由標準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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