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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憑證中心受理憑證申請後,應辦理文件審查。
  2. 申請文件不符合規定者,由標準局通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補正,必要時,得延長十四個工作日,期仍未完成補正者,逕行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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