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人應定期接受查驗機構發電設備追蹤查核,必要時得由標準局不定期進行追蹤查核。
- 無法配合前項規定查核或經查核判定有主要缺點者,即停止累計電量。經申請人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符合後,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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