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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憑證讓與,以單張憑證為單位,受讓人應先取得憑證中心平台帳號,由讓與人以電子方式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讓與申請書及讓與文件供憑證中心登錄;憑證中心得揭露讓與相關資訊於憑證中心平台。
  2. 前項憑證讓與,採直供、轉供方式者,應將與直供、轉供電量相符之憑證數量讓與受讓人。但設置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者,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讓與其他受讓人。
  3. 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4. 標準局得以憑證中心平台提供憑證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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