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水利法施行細則17

快速跳轉
  1. 1.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臨時使用權者,於其臨時使用權期限內,如遇水源不能保持通常水量時,經主管機關通知後,臨時使用權人應即自行停止使用或由利害關係人報請主管機關停止之。
  2. 2.臨時使用權於准期限屆滿後,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依本法規定重新申請臨時用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第一項指出,當取得臨時使用權的人在使用期間遇到水源不能保持通常水量時,應立即停止使用或報請主管機關停止。第二項則提到,臨時使用權期限屆滿後,如果需要繼續使用,則需要重新按照法規申請臨時用水登記。 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2款的規定,關於人民的權利與義務,應以法律來規範。在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中,明確規定了臨時使用權的相關規定,保障了水源的適當使用。 這邊給出的參考資料是台灣中央法規標準法,用以支持對水利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和第2項的解釋,並且符合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取得臨時使用權者,於其臨時使用權期限內,如遇水源不能保持通常水量時,經主管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