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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公共事業,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防設備。 二、自來水事業。 三、公共衛生。 四、中央或地方之公共建築。 五、國營事業。 六、其他由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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