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 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四、水權消滅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深度解讀
很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業名詞
- 義務人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水利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