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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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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利人或需取用水資源者申請之。 二、水權移轉登記或設定其他權利之登記,由水權人及義務人共同申請之。 三、水權變更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四、水權消滅登記,由水權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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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由興辦水利事業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