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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29申請水權登記應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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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2. 2.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3. 3.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4. 4.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水利法第29條規定可知,申請水權登記需要提出的文件包括申請書、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以及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另外,如果是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則需要附具委任書。政府興辦的水利事業,則以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此外,對於地下水的開發,需要先提出工程計劃和詳細說明,等工程完成供水後,再依法取得水權。 參考資料來源:水利法第 29 條 舉例:如果一個農場主想要向政府申請地下水的使用權,他需要提供申請書、工程計劃、詳細說明以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以便依法取得水權。

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聲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 義務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名詞
(0310620 制定)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聲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登記原因文件或水權狀。   三、其他依法應提出之書據圖式。   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   政府興辦之水利事業,以其主辦機關為水權登記申請人。   地下水之開發,應先行檢具工程計劃及詳細說明,申請水權;俟工程完成供水後,再行依法取得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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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29 條規定:「水權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左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 一、申請書。 二、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