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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30申請書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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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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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聲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但如有不合程式,或聲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有爭執者,其派員覆勘應飭知聲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聲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但如有不合程式,或聲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有爭執者,其派員覆勘應飭知聲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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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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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30 條規定:「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