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0 條(申請書應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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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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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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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聲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但如有不合程式,或聲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有爭執者,其派員覆勘應飭知聲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住所名詞
- 水利法 第 29 條條文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聲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但如有不合程式,或聲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有爭執者,其派員覆勘應飭知聲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前條申請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二、申請水權年限。 三、水權來源。 四、登記原因。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年、月、日。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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