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1 條(共有水權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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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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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登記聲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時,應即依左列之規定公告之,並同時通知聲請人。 一、登載主管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發行之定期公報。 二、揭示於聲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三、揭示於主管機關門前之公告地方。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0521129 全文修正)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 代理人名詞
(0310620 制定)
登記聲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適當時,應即依左列之規定公告之,並同時通知聲請人。 一、登載主管機關及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所發行之定期公報。 二、揭示於聲請登記之水權所在顯著地方。 三、揭示於主管機關門前之公告地方。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0521129 全文修正)
共有水權之登記,由共有人聯名或其代理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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