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2 條(第三人承諾書之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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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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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水權所在地。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聲請登記年、月、日。 六、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限期。 七、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第三人名詞
(0310620 制定)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水權所在地。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聲請登記年、月、日。 六、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限期。 七、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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