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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32第三人承諾書之加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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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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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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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310620 制定)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水權所在地。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聲請登記年、月、日。   六、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限期。   七、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 第三人名詞
(0310620 制定)

前條公告,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登記人之姓名。   二、水權所在地。   三、登記原因。   四、水權標的。   五、聲請登記年、月、日。   六、對於該項登記,得提出異議之限期。   七、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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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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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32 條規定:「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第三人承諾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