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3 條(審查與派員履勘)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果在申請登記時遇到不合程序的情況,或者申請登記時已經有訴訟或明顯的爭議,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等待訴訟或爭議結束後再進行相應處理。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附件3、經濟部水利署政風室訪談紀錄,這份紀錄可能包含了申請登記過程中是否有爭議或不合程序的情況,以及主管機關如何通知申請人補正或等待爭議結束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六十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0310620 制定)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六十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