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3 條(審查與派員履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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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即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有不合程式或申請登記時已發生訴訟,或顯已有爭執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俟訴訟或爭執終了後為之。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33條規定,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後,應立即進行審查並派員履勘。如果在申請登記時遇到不合程序的情況,或者申請登記時已經有訴訟或明顯的爭議,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者等待訴訟或爭議結束後再進行相應處理。 與此相關的範例是附件3、經濟部水利署政風室訪談紀錄,這份紀錄可能包含了申請登記過程中是否有爭議或不合程序的情況,以及主管機關如何通知申請人補正或等待爭議結束的相關資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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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