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異議,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異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名稱及件數。 四、異議提出之年、月、日。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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