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6 條(異議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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