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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6 條(異議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2.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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