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6 條(異議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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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水權消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
(0521129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六十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0630118 修正)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十五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前項期間,自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算。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中「六十日」修正為「十五日」,以縮短發證時間。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期限之起算日。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異議名詞
- 水利法 第 34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35 條條文
(0310620 制定)
水權消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
(0521129 全文修正)
依前二條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六十日內,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0630118 修正)
一、第一項中「六十日」修正為「十五日」,以縮短發證時間。 二、增訂第二項規定期限之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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