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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7 條(水權狀之發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權經登記公告,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時,主管機關應即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水權狀時,應層轉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驗印備案。
  2. 前項水權狀,由中央主管機關製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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