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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38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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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38條,水權狀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申請年、月、日及號數、水權人姓名、核准水權年限、用水標的、引用水源、用水範圍、使用方法、引水地點、退水地點、引用水量、水頭高度、水井深度、用水時間、登記主管機關、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根據參考資料,水權狀上記載的引水地點包括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申請年、月、日及號數,核准水權年限等事項,其中引水地點的記載對於水權具有物權化之特性,是為了公示方法,並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在實務上,原告主張水權與設置水井屬於二事,並根據水利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訴訟。

立法沿革 3

(0310620 制定)

左列用水免予登記:   一、家用。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或鑿井汲水。   三、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0440107 修正)

左列用水免作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或鑿井汲水。   三、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核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左列用水免予登記:   一、家用。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或鑿井汲水。   三、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0440107 修正)

左列用水免作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在私有土地內挖塘或鑿井汲水。   三、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各款用水如足以妨害公共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時。主管機關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登記。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核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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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38 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3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