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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8 條(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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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38條,水權狀應記載的事項包括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申請年、月、日及號數、水權人姓名、核准水權年限、用水標的、引用水源、用水範圍、使用方法、引水地點、退水地點、引用水量、水頭高度、水井深度、用水時間、登記主管機關、其他應行記載事項。根據參考資料,水權狀上記載的引水地點包括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申請年、月、日及號數,核准水權年限等事項,其中引水地點的記載對於水權具有物權化之特性,是為了公示方法,並作為權利取得喪失、變更之要件,以保護善意第三人。在實務上,原告主張水權與設置水井屬於二事,並根據水利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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