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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8 條(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權狀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登記號數及水權狀號數。 二、申請年、月、日及號數。 三、水權人姓名。 四、准水權年限。 五、用水標的。 六、引用水源。 七、用水範圍。 八、使用方法。 九、引水地點。 十、退水地點。 十一、引用水量。 十二、水頭高度(水力用)。 十三、水井深度(地下水用)。 十四、用水時間。 十五、登記主管機關。 十六、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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