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39 條(水權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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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 2.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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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39條規定了水權人的義務,包括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寫用水紀錄表報查。根據水利法第3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水權人的設備和用水情形。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39條 範例:根據水利法第39條,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隨時檢查水權人是否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并且填寫和報查用水紀錄表。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水權人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0630118 修正)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用水監督屬事後管制,爰予修正作事前防範,並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以實地檢查之權。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水權人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0630118 修正)
原條文規定之用水監督屬事後管制,爰予修正作事前防範,並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以實地檢查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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