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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9 條(水權人之義務)

  1. 1.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2. 2.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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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39條規定了水權人的義務,包括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寫用水紀錄表報查。根據水利法第3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水權人的設備和用水情形。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39條 範例:根據水利法第39條,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隨時檢查水權人是否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并且填寫和報查用水紀錄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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