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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39水權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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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2. 2.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39條規定了水權人的義務,包括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寫用水紀錄表報查。根據水利法第39條,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水權人的設備和用水情形。 參考資料:水利法第39條 範例:根據水利法第39條,主管機關可以派員隨時檢查水權人是否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并且填寫和報查用水紀錄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水權人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0630118 修正)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立法理由原條文規定之用水監督屬事後管制,爰予修正作事前防範,並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以實地檢查之權。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0521129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令水權人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0630118 修正)

原條文規定之用水監督屬事後管制,爰予修正作事前防範,並增列第二項,賦予主管機關以實地檢查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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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39 條規定:「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前項設備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