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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39 條(水權人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權人應在取水地點裝置量水設備,並將全年之逐月用水情形、實用水量,填具用水紀錄表報查。
  2. 前項設備及用水情形,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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