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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40水權之消滅與展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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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於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40條,水權在核准年限屆滿時會消滅。不過,如果需要延長水權的期限,水權人應該在期限屆滿前三十天內申請展限登記。這條法規的舉例可以來自"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於水權案例的判決書。

立法沿革 3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得酌收登記費,其標準由市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人於核准水權年限屆滿,如有延長之必要,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0630118 修正)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立法理由明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並將原定展限登記之申請須在「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改為「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以提高行政效率,而資便民。

  • 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得酌收登記費,其標準由市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人於核准水權年限屆滿,如有延長之必要,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0630118 修正)

明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並將原定展限登記之申請須在「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改為「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以提高行政效率,而資便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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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40 條規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