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0 條(水權之消滅與展限登記)
快速跳轉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40條,水權在核准年限屆滿時會消滅。不過,如果需要延長水權的期限,水權人應該在期限屆滿前三十天內申請展限登記。這條法規的舉例可以來自"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院"對於水權案例的判決書。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得酌收登記費,其標準由市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人於核准水權年限屆滿,如有延長之必要,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0630118 修正)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立法理由明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並將原定展限登記之申請須在「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改為「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以提高行政效率,而資便民。
- 核名詞
(0310620 制定)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事宜,得酌收登記費,其標準由市主管機關擬訂。呈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人於核准水權年限屆滿,如有延長之必要,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0630118 修正)
明定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並將原定展限登記之申請須在「期限屆滿六個月以前」改為「期限屆滿三十日以前」。以提高行政效率,而資便民。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