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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1 條(水權消滅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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