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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41水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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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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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41條是關於水權消滅登記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定,當水權消滅或水權人或義務人需繳回水權狀以進行消滅的登記。此外,水權年限屆滿後,若沒有申請消滅登記的話,主管機關應該予以註銷並公告之。示例可以是,依據水利法第41條的規定,水權消滅後需將水權狀繳回並進行消滅登記,若未申請消滅登記,則主管機關應該註銷並公告之。

立法沿革 3

(0310620 制定)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其建造、改造及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引水之建造物。   二、蓄水之建造物。   三、洩水之建造物。   四、護岸之建造物。   五、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六、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七、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原核准計劃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再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消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以後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0630118 修正)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定水權年限屆滿,主管機關予以註銷公告之處理:第四十一條條文內有「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之語,則似水權消滅後,至登記時,有一寬限時間,然此一期間中之水權關係如何,又未言明,為避免糾紛,將「逾期」二字刪除,並略作文字修正。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0310620 制定)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其建造、改造及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引水之建造物。   二、蓄水之建造物。   三、洩水之建造物。   四、護岸之建造物。   五、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六、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七、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原核准計劃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再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消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以後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0630118 修正)

明定水權年限屆滿,主管機關予以註銷公告之處理:第四十一條條文內有「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之語,則似水權消滅後,至登記時,有一寬限時間,然此一期間中之水權關係如何,又未言明,為避免糾紛,將「逾期」二字刪除,並略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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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第 41 條規定:「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水利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