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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第 41 條(水權消滅登記)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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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41條是關於水權消滅登記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定,當水權消滅或水權人或義務人需繳回水權狀以進行消滅的登記。此外,水權年限屆滿後,若沒有申請消滅登記的話,主管機關應該予以註銷並公告之。示例可以是,依據水利法第41條的規定,水權消滅後需將水權狀繳回並進行消滅登記,若未申請消滅登記,則主管機關應該註銷並公告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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