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41 條(水權消滅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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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水利法第41條是關於水權消滅登記的規定。根據此條規定,當水權消滅或水權人或義務人需繳回水權狀以進行消滅的登記。此外,水權年限屆滿後,若沒有申請消滅登記的話,主管機關應該予以註銷並公告之。示例可以是,依據水利法第41條的規定,水權消滅後需將水權狀繳回並進行消滅登記,若未申請消滅登記,則主管機關應該註銷並公告之。
立法沿革 3 版
(0310620 制定)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其建造、改造及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引水之建造物。 二、蓄水之建造物。 三、洩水之建造物。 四、護岸之建造物。 五、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六、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七、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原核准計劃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再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0521129 全文修正)
水權消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以後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0630118 修正)
水權消滅、水權人或義務人應繳回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後,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立法理由明定水權年限屆滿,主管機關予以註銷公告之處理:第四十一條條文內有「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之語,則似水權消滅後,至登記時,有一寬限時間,然此一期間中之水權關係如何,又未言明,為避免糾紛,將「逾期」二字刪除,並略作文字修正。
- 義務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興辦水利事業,關於左列建造物,其建造、改造及拆除,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一、引水之建造物。 二、蓄水之建造物。 三、洩水之建造物。 四、護岸之建造物。 五、與水運有關之建造物。 六、利用水力之建造物。 七、其他水利建造物。 前項各款建造物之建造或改造,均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備具詳細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如因特殊情形有變更原核准計劃之必要時,應由興辦水利事業人聲敘理由,並備具變更之計劃圖樣及說明書,呈請核准後為之。但為防止危險及臨時救濟起見,得先行處置,再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水權消滅,由權利人或義務人繳還水權狀,為消滅之登記,水權年限屆滿以後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者,主管機關應予註銷,並公告之。
明定水權年限屆滿,主管機關予以註銷公告之處理:第四十一條條文內有「逾期不申請消滅登記」之語,則似水權消滅後,至登記時,有一寬限時間,然此一期間中之水權關係如何,又未言明,為避免糾紛,將「逾期」二字刪除,並略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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