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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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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如認為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根據此法條,例如在申請興辦水利事業時,如果涉及多種開發目標,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就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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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