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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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如認為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根據此法條,例如在申請興辦水利事業時,如果涉及多種開發目標,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就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業名詞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5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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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