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認其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根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興辦水利事業申請時,如認為具有多目標開發價值,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辦理。根據此法條,例如在申請興辦水利事業時,如果涉及多種開發目標,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就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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