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第 54 條(預留擴充地位與增添初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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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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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利法第54條,中央主管機關在認為興辦的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的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的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的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參考資料: 根據水利法第54條的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在認為水利事業需要擴大開發或增加使用目標的利益時,不需要獲得相關機關或團體的同意,可以要求興辦水利事業的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措相應的經費。例如,某地區因為人口增加,水源供應不足,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單位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水利設備,以應對未來的需求。
立法沿革 2 版
(0310620 制定)
凡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 主管機關名詞
(0310620 制定)
凡實施蓄水或排水,致上下游沿岸土地所有權人發生損害時,由蓄水人或排水人,予以相當之賠償。
(0521129 全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興辦之水利事業有擴大開發之必要或增加使用目標之利益時,得不經該目標有關機關團體之同意,令由興辦水利事業人預留擴充地位或增添初步設備,並籌墊其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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