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堤管理辦法第7條,中央管理機關有權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同時,各級管理機關也有權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這些資料來自於海堤法規本身,並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供參考,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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