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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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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
  2. 2.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堤管理辦法第7條,中央管理機關有權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同時,各級管理機關也有權委託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轄內海堤及其區域之管理事項。 這些資料來自於海堤法規本身,並沒有具體的範例可供參考,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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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堤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堤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中央管理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之事項。各級管理機關得委託有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堤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