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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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蓄水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除屬違反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行為者外,得為從來之使用,但不得變更用途及增加使用範圍。
- 2.前項為從來之使用,管理機關(構)認有影響水庫安全或污染水源、水質之虞者,應會同有關機關勘查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限制其使用。但應補償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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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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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水利法 第 5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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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