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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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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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3條的規定,當水資源作業基金結束時,應進行結算,並將其餘存權益解繳國庫。這條法規明確規定了基金結束時的處理方式,並確保其存權益不被私自挪用。根據這項法條,基金應按規定結束並解繳國庫,以保障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 行為時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3條 -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相關法規和解釋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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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