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6.10.31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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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之支出。 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 前項第十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支用項目。
-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於扣除徵收之相關費用後,分作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供第一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撥交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專供第一項第八款用途之用。
- 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專供第一項第九款用途之用。
-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以外之收入,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用途。
-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現有員額派兼之。
-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6.10.3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