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有關機關(構)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 2.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事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本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該由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會負責。管理會應該由13至15名委員組成,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可以由本部部長或派員兼任;另一人擔任副召集人,由本部派員兼任;其餘委員則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聘兼之。 舉例來說,根據網路新聞《經濟部水利署:水利署概況》,經濟部水利署在進行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的管理、疏濬及災害搶修等工作時,必須依照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成立管理會,並依法設置召集人、副召集人以及相關委員,負責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