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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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管理及清淤疏濬之支出。 二、辦理水庫、海堤、河川或排水設施之災害搶修搶險之支出。 三、辦理水庫更新改善之支出。 四、相關人才培訓之支出。 五、辦理回饋措施之支出。 六、水資源調配支出。 七、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八、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支用項目之支出。 九、水利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所定耗水費支用項目之支出。 十、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 2.前項第十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用途,為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之支用項目。
- 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於扣除徵收之相關費用後,分作各水質水量保護區專供第一項第七款用途之用。
- 4.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撥交各該水質水量保護區所屬縣市、直轄市政府專供第一項第八款用途之用。
- 5.前條第一項第六款之收入,應設置專戶專供第一項第九款用途之用。
- 6.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以外之收入,不得支用於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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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及第十二條之四第二項條文
- 第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 第八十四條之一第四項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徵收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2-2 條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12-4 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84-1 條條文
-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條文
- 溫泉法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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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