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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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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河川區域或排水設施範圍之使用費收入。 三、本部辦理水庫、河川或排水設施之清淤疏濬,所得砂石之出售收入。 四、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規定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五、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規定應繳還本基金之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 六、耗水費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2. 2.前項第八款所定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來源,為依溫泉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之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本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款、水利事業收入、清淤疏濬所得收入、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耗水費收入、基金孳息收入、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其中,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的收入來源根據溫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的收入。 參考資料: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 《行為時水資源基金辦法》 範例:根據溫泉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的收入作為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的收入來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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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規定:「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部興辦水利事業、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