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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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的規定,本基金的來源包括政府預算撥款、水利事業收入、清淤疏濬所得收入、水源保育及回饋費收入、耗水費收入、基金孳息收入、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入以及其他相關收入。其中,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的收入來源根據溫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的收入。 參考資料: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 - 《行為時水資源基金辦法》 範例:根據溫泉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撥徵收溫泉取用費十分之一的收入作為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的收入來源。
- 第十二條之二條文
- 第十二條之四條文
- 第十一條第三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徵收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2-2 條條文
- 自來水法 第 12-4 條條文
- 溫泉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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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