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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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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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水資源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9條,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根據中華民國水利法第18條,水利主管機關得為革修、加強,修建目的適當之水庫、水門、淤地坝、泄洪設施、堤防海堤、排水設施及防洪預警計畫設施等,採取關務,依法確定國有土地,建立之。据此,水資源作業基金可用於改善水利設施,如維修、增設等工程所需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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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