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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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 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 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 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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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標準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登記費:指主管機關為辦理水權登記所發生之費用。 二、水權狀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水權狀所發生之費用。 三、臨時用水執照費:指主管機關為製作臨時用水執照所發生之費用。 四、履勘費:指主管機關為派員履勘所發生之舟車旅費。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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