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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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權登記,依每一案件分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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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第3條,水權登記的收費應依每一個案件進行分別收取。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水利法第15條第27條第1項、第33至35條、第37條、第38條、第40條及第45條」,可以看出水權登記的收費標準和程序受到法令的嚴格規定,並且需依照具體案件進行判斷。例如,根據水利法第35條的規定,「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10日內附具理由駁回申請」,這顯示了水權登記收費標準的審查程序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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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