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權登記收費標準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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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履勘費按主管機關,分別依下列各款收取: 一、中央主管機關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及離島地區(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為新臺幣五百元。 三、前款以外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新臺幣一千元。
- 2.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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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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