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溫泉區
>
溫泉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於
原住民
族地區劃設溫泉區時,中央觀光
主管機關
及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辦理。
原住民族地區之溫泉得輔導及獎勵當地原住民個人或團體經營,其輔導及獎勵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於原住民族地區經營溫泉事業,其聘僱員工十人以上者,應聘僱十分之一以上原住民。
本法施行前,於原住民族地區已合法取得
土地所有權人
同意使用證明文件之業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溫泉保育 §4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溫泉區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溫泉使用 §16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