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你的問題。
已設置公共管線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其所設之舊有管線依前項規定拆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既存之凌亂管線不可棄之不顧,爰於第一項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景觀。 二、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依前項規定拆除其所設之舊有管線受有損失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一、既存之凌亂管線不可棄之不顧,爰於第一項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景觀。 二、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依前項規定拆除其所設之舊有管線受有損失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