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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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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已設置公共管線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2. 2.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其所設之舊有管線依前項規定拆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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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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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已設置公共管線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其所設之舊有管線依前項規定拆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既存之凌亂管線不可棄之不顧,爰於第一項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景觀。   二、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依前項規定拆除其所設之舊有管線受有損失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20603 制定)

一、既存之凌亂管線不可棄之不顧,爰於第一項規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景觀。   二、原已合法取得溫泉用途之水權者,依前項規定拆除其所設之舊有管線受有損失時,地方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償,爰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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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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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法第 15 條規定:「已設置公共管線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舊有之私設管線者限期拆除;屆期不拆除者,由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溫泉法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