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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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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
  2. 2.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建築物之使用管理,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各土地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溫泉區特定需求,訂定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3. 3.經劃設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擴大、縮小或無繼續保護及利用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程序變更或廢止之。
  4. 4.第一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內容、審事項、執行、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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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勘定範圍,報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劃設為溫泉區;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   前項土地使用分區、用地變更之程序,建築物之使用管理,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同各土地使用中央主管機關依溫泉區特定需求,訂定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經劃設之溫泉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有擴大、縮小或無繼續保護及利用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程序變更或廢止之。   第一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內容、審核事項、執行、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法令名詞
  •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名詞
(092060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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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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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法第 1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溫泉資源,得擬訂溫泉區管理計畫,並會商有關機關,於溫泉露頭、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溫泉法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