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溫泉法18

快速跳轉
  1. 1.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
  2. 2.前項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3. 3.溫泉標章申請之資格、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型式、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溫泉法第18條第1項,溫泉使用事業在將溫泉用於觀光休閒遊憩目的時,必須經過中央觀光主管機關的認可和團體檢驗合格,然後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才能開始營業。在這方面,一個具體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賴清德」台北觀光旅遊競選總部,這個機關所核發的溫泉標章,確實是按照法律程序獲得認可和核可後才能使用。 至於溫泉法第18條第2項,要求溫泉使用事業必須將溫泉標章懸掛在明顯可見的地方,並在標章上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這一項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具有溫泉標章的溫泉旅館,他們在標示標章的同時也會提供相應的溫泉成分和其他相關資訊。 溫泉法第18條第3項所提及的溫泉標章申請資格、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型式、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則需要參考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規定和辦法。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可能是中央觀光局最新核發的溫泉標章相關文件,這些文件中會包含了溫泉標章的申請資格、條件、型式和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合格,並向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   前項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標章懸掛明顯可見之處,並標示溫泉成分、溫度、標章有效期限、禁忌及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溫泉標章申請之資格、條件、期限、廢止、撤銷、型式、使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觀光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撤銷名詞
(0920603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溫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法第 18 條規定:「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業,應將溫泉送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團體檢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溫泉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