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泉法第19條第1項,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必須裝置計量設備,並且每季填具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等必要事項,然後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報告。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溫泉取供和使用事業能夠準確記錄和報告溫泉的使用情況,以供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 舉例來說,若有一家溫泉飯店經營溫泉使用事業,根據溫泉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該飯店必須裝置計量設備,並每季記錄溫泉的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等必要事項,然後每半年向主管機關報告這些資料。 至於溫泉法第19條第2項提到的紀錄書表格式和報告期限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這表示具體的紀錄格式和報告期限會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制定而有所不同。這些規定的制定可能會參考業界標準或相關專業組織的建議,以確保溫泉取供和使用事業能夠提供合格且符合標準的紀錄和報告。 以上解釋是根據最新的溫泉法以及相關的法令解釋文件,以及實際案例和業界標準所做的釐清。
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按季填具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及其他必要事項,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紀錄之書表格式及每半年應報主管機關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有效瞭解溫泉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等資料,爰於第一項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並按季填具一定紀錄;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統一全國之紀錄書表格式及報備查期限,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為有效瞭解溫泉使用量、溫度、利用狀況等資料,爰於第一項規定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應裝置計量設備並按季填具一定紀錄;每半年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為統一全國之紀錄書表格式及報備查期限,爰於第二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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