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直轄市、縣(市)觀光主管機關為增進溫泉之公共利用,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立法理由溫泉資係極其珍貴,其利用設施及其管理方法應確保溫泉資源能永續利用。爰規定地方觀光主管機關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溫泉資係極其珍貴,其利用設施及其管理方法應確保溫泉資源能永續利用。爰規定地方觀光主管機關得通知溫泉使用事業限期改善溫泉利用設施或經營管理措施。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