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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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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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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不知道。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溫泉使用量、溫度、衛生條件、利用狀況等事項,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理由為有效管理溫泉使用事業,並掌握管線末端之溫泉狀態,爰規定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開得派員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或要求提供相開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主管機關名詞
  • 攜帶名詞
(0920603 制定)

為有效管理溫泉使用事業,並掌握管線末端之溫泉狀態,爰規定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開得派員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或要求提供相開資料,該事業或其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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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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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法第 21 條規定:「各目的事業地方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溫泉取供事業或溫泉使用事業之場所,檢查溫泉計量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溫泉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