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根據"溫泉法第22條"規定,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應被主管機關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若不停止利用,主管機關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案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意旨(最高行政法院95年判字第39號判決),涉及溫泉取用權的案件中,如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而為溫泉取用,將面臨罰鍰及停止利用等處罰措施。
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之罰則。
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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