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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依法取得溫泉水權或溫泉礦業權而為溫泉取用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利用;其不停止利用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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