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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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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二、溫泉水權:指依水利法對於溫泉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三、溫泉礦業權:指依礦業法對於溫泉之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 四、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 五、溫泉孔:指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 六、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 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 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 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之事業。
  2. 2.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溫泉法》第 3 條的定義,溫泉指符合溫泉基準的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溫泉水權指根據水利法對溫泉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溫泉礦業權指根據礦業法對溫泉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溫泉露頭指自然湧出溫泉的地點。溫泉孔指透過開發方式取得溫泉的出處。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的範圍。溫泉取供事業指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並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事業。溫泉使用事業指從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用於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的事業。 依照《溫泉法》第 3 條的內容可知,在台灣地區對於溫泉的使用、開發和管理有相當嚴格的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溫泉基準。相關案例和裁判書會對溫泉的取水權、利用方式等作出具體解釋和規定。所有的溫泉相關事業都需遵循《溫泉法》的規定,以確保溫泉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立法沿革 1

(0920603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二、溫泉水權:指依水利法對於溫泉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三、溫泉礦業權:指依礦業法對於溫泉之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   四、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   五、溫泉孔:指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   六、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   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   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之事業。   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利適用,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 水利法法規
  • 礦業法法規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20603 制定)

為利適用,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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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溫泉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二、溫泉水權:指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溫泉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溫泉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