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溫泉法》第 3 條的定義,溫泉指符合溫泉基準的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溫泉水權指根據水利法對溫泉水取得使用或收益的權利。溫泉礦業權指根據礦業法對溫泉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溫泉露頭指自然湧出溫泉的地點。溫泉孔指透過開發方式取得溫泉的出處。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的範圍。溫泉取供事業指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並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的事業。溫泉使用事業指從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用於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的事業。 依照《溫泉法》第 3 條的內容可知,在台灣地區對於溫泉的使用、開發和管理有相當嚴格的規範,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義溫泉基準。相關案例和裁判書會對溫泉的取水權、利用方式等作出具體解釋和規定。所有的溫泉相關事業都需遵循《溫泉法》的規定,以確保溫泉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蒸氣)。 二、溫泉水權:指依水利法對於溫泉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三、溫泉礦業權:指依礦業法對於溫泉之氣體或地熱(蒸氣)取得探礦權或採礦權。 四、溫泉露頭:指溫泉自然湧出之處。 五、溫泉孔:指以開發方式取得溫泉之出處。 六、溫泉區:指溫泉露頭、溫泉孔及計畫利用設施周邊,經勘定劃設並核定公告之範圍。 七、溫泉取供事業:指以取得溫泉水權或礦業權,提供自己或他人使用之事業。 八、溫泉使用事業:指自溫泉取供事業獲得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農業栽培、地熱利用、生物科技或其他使用目的之事業。 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利適用,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為利適用,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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