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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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水權狀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依水利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水權狀應記載事項。 二、引水地點屬溫泉區者,加註所屬溫泉區。 三、引用水源,加註溫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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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條條文
- 水利法 第 3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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