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應辦理初次評估之水利建造物,興辦人應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期限辦理,並於其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安全風險可承受,始得繼續使用。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