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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水計畫審查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計畫用水量日平均在三百立方公尺以上,且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萬元。 二、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三千立方公尺,且在二萬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六萬元。 三、計畫用水量日平均超過二萬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元。 四、依水利法第五十四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提出用水計畫之計畫用水量,自提出當年度起無增加者,每件新臺幣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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