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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第 104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事業於法令核定之營業規則外,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者,處其超收總額三倍之罰鍰
  2. 自來水事業不依核定之水費或各種收費率或用水底度,向用戶增收費用者,處其增收總額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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