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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105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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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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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1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侵害其他自來水事業之專營權者。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擅自供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   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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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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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105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營業者。 二、違反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10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