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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41處分及設定負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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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報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2. 2.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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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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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經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0930611 修正)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報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經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093061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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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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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自來水法第 41 條規定:「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報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違反前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自來水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自來水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