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1 條(處分及設定負擔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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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經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0930611 修正)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報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不動產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自來水法 第 105 條條文
(0551104 制定)
自來水事業管有之不動產及自來水設備,非經呈報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處分或設定負擔無效。
(0930611 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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