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 40 條(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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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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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551104 制定)
民營自來水事業收歸公營時,其收購價格如雙方不能獲得協議,由政府及民營自來水事業各聘專家二人,再由雙方所聘之專家推定另一專家,組織評價委員會,依照左列方法,評定其價格: 一、依據該自來水事業現有全部資產核實估價。 二、依據該自來水事業創立之投資,及營業期內增置設備,擴充改良,一切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及其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暨用戶公積金之餘額。 前項另一專家人選之推定,不能獲致協議時,雙方所聘之專家應各提二人以上相等人數之專家名單,由政府及民營自來水事業共同申請所在地法院選定之。
- 核名詞
- 提存名詞
(0551104 制定)
民營自來水事業收歸公營時,其收購價格如雙方不能獲得協議,由政府及民營自來水事業各聘專家二人,再由雙方所聘之專家推定另一專家,組織評價委員會,依照左列方法,評定其價格: 一、依據該自來水事業現有全部資產核實估價。 二、依據該自來水事業創立之投資,及營業期內增置設備,擴充改良,一切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及其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暨用戶公積金之餘額。 前項另一專家人選之推定,不能獲致協議時,雙方所聘之專家應各提二人以上相等人數之專家名單,由政府及民營自來水事業共同申請所在地法院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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